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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樓下因下水道漏水發生糾紛,如何處理比較合適?如果樓上漏水多次不處理,樓下能不能採取“措施”堵住?12月1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水管漏水引起的上下鄰居糾紛案件。樓下原本是受影響的一方,但因處理不當而成為被處決者。

常先生住在鄭州的一個社區,黃先生是他樓上的鄰居。2018年以來,由於黃家下水道漏水,雙方開始發生衝突。在與黃多次溝通失敗後,張憤怒地堵住了黃的下水道。黃在知道張的理論後發現了它,所以他們發生了爭執。黃認為張是在給自己“加堵”,囙此他向法院起訴另一方,要求下令清除障礙物,疏通和修復下水道,並賠償損失。在案件審理期間,張疏通了下水道。

會稽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與樓上的黃先生發生糾紛後,張先生應該以合法的管道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堵塞黃先生下水道的行為妨礙黃先生正常使用房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黃的下水道已經被疏通,囙此他要求清除障礙物、疏通並修復廚房下水道的主張沒有得到支持。囙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張被責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內賠償樓上鄰居黃的損失1000元。

由於張在判决生效後沒有履行義務,黃向徽記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經詳細閱讀案卷資料後,執行法官認為,這起案件是由生活中的瑣事引起的,雙方已為此“憤怒”了數年。如果僅僅採取強制措施,可能會導致雙方矛盾激化,不利於案件的結案。為了促進糾紛的根本解决,執行法官多次主動上門,結合理性和法律對雙方進行思想工作,說服雙方注意換位思考,和平是寶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在執行法官的反復勸說下,被執行人張某主動執行了1000多元的執行款,圓滿結束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的執行。

[提醒]房主不應認為他可以在自己的“領地”內任意行事

執行法官接著說,近年來,由於瑣碎的生活,鄰居之間的衝突甚至身體衝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8條規定:“房地產相鄰權人應當按照生產便利、生活便利、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房主不得認為他可以在自己的“領土”上任意行事。為自己的利益行事時,不得損害鄰居的權益,如隨意遮擋鄰居的採光、佔用公共通道、擅自放置物品等,處理好鄰里關係不僅有利於各自的生產生活,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此,他提醒普通群眾,鄰居們應該注意相互關愛。在發生衝突糾紛時,要注意換位思考,相互理解,及時溝通“讓路”,不要因為一點小事“玻璃心”。即使一方的行為對另一方的生活有不正當的影響,也要相互協調,妥善解决,不能人為地激化矛盾。必要時,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一時衝動破壞鄰里之間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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