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家庭關係的一些變化,包括婚姻觀念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况。 鑒於這些變化,《民法典》草案修訂了婚姻和家庭一章的一些規定,該章已於2020年定稿,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那麼,與婚姻家庭一章中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有哪些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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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1:為協定離婚設立“30天冷靜期”,這新增了協定離婚的難度

新增《民法典》婚姻和家庭章節 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了减少衝動和魯莽離婚,《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2021年1月正式實施後,男女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式為:

1、男女均需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雙方提出申請後等待30天,在此期間,如一方反悔或不同意離婚,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3、如果雙方在等待30天內未申請撤銷離婚登記,則在接下來的30天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四、雙方在後三十日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明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上述過程來看,協定離婚的難度會新增,因為在這段等待期內,雙方的想法可能會發生變化。只要一方不同意離婚,離婚登記就會被撤銷。

變化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可以解除婚約

《民法典》婚姻和家庭一章删除了《婚姻法》禁止結婚和無效婚姻條款中“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的相關內容。

新增“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 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修改後,醫學上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將不再是婚姻的障礙,雙方可以選擇是否結婚,這也保證了雙方的婚姻自主權。

但是,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變更3:如果判决不允許一方在分居一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將判决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一章新增了“第1079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後,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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