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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7條第一款第(2)項,如果你患有醫學上認為不結婚的疾病,則禁止結婚。 同時,第10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患有婚前醫學上認為不結婚、婚後未治癒的疾病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1、根據醫學規定,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

囙此,一名或兩名精神病患者的訴訟原因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患者在婚姻登記時是否處於發病期來衡量,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內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婚姻登記行為也應無效,法院應宣佈他們的婚姻無效。 相反,在婚姻登記時,患者的精神狀態正常,其婚姻是有效婚姻,離婚原因應予確定。

2、醫學上認為不值得結婚的疾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而產生的遺傳病,患者喪失全部或部分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生殖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 經男女雙方同意,那些在採取長期避孕措施或結紮手術後未生育的人可以結婚。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除外。

(3)相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

(4)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離婚案件中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 “如果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性行為,且難以治癒”,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生殖器疾病,囙此無法進行性行為也應屬於醫學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綜上所述,不應結婚或中止婚姻的疾病主要包括:嚴重精神疾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嚴重精神發育遲滯,即癡呆症;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療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 上述疾病,婚前醫學上認為不結婚,婚後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3、醫學上不應結婚疾病的鑒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不宜結婚的醫學疾病主要包括三種疾病:第一,指定傳染病是指其他傳染病,如AI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預防法》(1989年9月1日)中認為影響婚姻和生育的疾病、淋病、梅毒和麻風病 《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在婚前醫學檢查中,如果患者明確說明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相關精神疾病在發病期內,醫生應提出醫學意見;準備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男性和女性 第二,嚴重遺傳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而產生的遺傳病,患者喪失全部或部分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生殖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例如,《母嬰健康法》第10條 nal和嬰兒保健規定,在婚前醫學檢查中,醫生應向男性和女性解釋情况並提出醫學意見,以診斷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嚴重遺傳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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