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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監管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它由企業集團發起,主要用於服務其內部成員公司和上下游企業的財務需求。 通過財務公司監管,企業集團可以整體規劃集團負債,降低財務成本,進而加强集團資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由於與實體經濟的密切關係,財務公司監管的規範發展至關重要。 “近年來,企業集團的經營風險已傳導至財務公司監管,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個別財務公司監管被集團用作外部融資工具,不僅加速了行業風險和金融風險的轉化,也造成了更大的負面社會影響。“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由於此前的管理措施出臺較早,現時已不能滿足金融公司行業高品質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
進一步加強對財務公司監管的監管,引導其依法經營勢在必行。 具體而言,《辦法》調整了准入標準,擴大了對外開放。 從申請人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方面提高了財務公司監管設立門檻,重申嚴格准入、優中選優的監管指引,引導企業集團合理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監管。 同時,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以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監管,為其在華成員單位提供財務公司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企業集團只能設立一家財務公司監管。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企業集團發生了購並、分立、重組等結構調整和變化,出現了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金融公司。為此,《辦法》專門限制了企業集團設立金融公司的數量。” 李一凡,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後表示。
同時,《辦法》優化了財務公司監管的業務範圍,强化了其主體責任,即聚焦服務內部集團,回歸服務實體經濟。 《辦法》還新增了對公司治理和股東權益監管的要求,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監管的經營活動,加强具有財務公司監管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設,增强財務公司監管作為法人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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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chan520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